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兰考县兰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兰考县兰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贷款325881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23日起按起始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曹**、杜**、薛**、田**、蔡**、马**、窦*、杜**对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杜**未按时履行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原告兰考县兰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薛**、田**位于兰考县城区北侧的房地产:兰房字第4××2号、兰籍国用(2008)第0××2号;被告蔡**位于兰考县城区北侧的房地产:兰房字第4××7号、兰籍国用(2011)第0××2号;被告马**、窦*位于兰考县城区温州商贸城的房地产:兰房字第2××7号、兰籍国用(2008)第0××0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00万元以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兰考县兰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948元,由被告杜**、曹**、杜**、田**、薛**、蔡**、马**、窦*、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4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