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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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人民币291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