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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与被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所欠借款本金417502.5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截止2018年12月5日所欠的利息(含罚息)4676.28元以及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417502.51元的利息(含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四、被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被告***所负的义务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2元,保全费263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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