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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张**给付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人民币3,02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郭晓磊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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