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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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蓼都金水外科医院 合肥安为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诚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方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青青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21)皖0103执877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安为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元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霍邱蓼都金水外科医院,住***。 法定代表人:李泽友,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安为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邱蓼都金水外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支付申请执行人检测费42099.48元,并支付利息3155.17元,之后利息自2020年10月27日起以42099.4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检测费实际付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466元、执行费59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