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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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尔华杰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尔华杰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265元; 二、被告上海尔华杰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汪**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985.58元(已履行); 三、被告上海尔华杰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护理费6410元; 四、被告上海尔华杰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交通费300元; 五、驳回原告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上海尔华杰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