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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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金额(详见附表二);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金额(详见附表二),均由各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金额详见附表二),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金额详见附表二)。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