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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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达支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濮阳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318.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赔偿原告***4468.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担78元,由被告***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