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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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彤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镜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联盛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华彤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镜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联盛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11204.73元; 二、被告深圳市华彤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镜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联盛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711204.73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深圳市华彤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镜辉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华彤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镜辉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恒联盛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80元,公告费45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20380元,本院退还原告。被告深圳市华彤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镜辉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8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450元,由三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