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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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鑫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常州市洪海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洪海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54元,由原告常州市洪海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