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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市鑫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常州市洪海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洪海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54元,由原告常州市洪海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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