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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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柯俊杰商贸有限公司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