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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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063.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16759.5元、护理费5586.5元、交通费161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68元、鉴定费860元,共计38398.1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元,由原告***负担362元,被告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0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380元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