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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华市毓薇饰品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奥飞动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形象许可合同》及《形象许可合同-附表》之约定,原告将其拥有的《巴啦啦小魔仙之梦幻旋律》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形象、道具等元素授权给毓薇公司在大陆地区使用,毓薇公司向原告缴纳相应的保底授权使用费等;鉴于原告的住所地系案涉合同的履行地之一,而原告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行政区域内,即为一审法院辖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毓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飞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毓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毓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形象许可合同》及《形象许可合同-附表》之后,在沟通许可使用过程中认为不适合继续许可授权使用,奥飞动漫公司向毓薇公司取回了开具的发票,毓薇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许可内容,也没有任何一款获得过奥飞动漫公司核准的产品上市,所以并不涉及后续费用的支付,因此本案的最密切关联合同履行地应当在上诉人的所在地。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进而认定越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并不恰当,也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奥飞动漫公司与毓薇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形象许可合同》第14.3条约定,如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均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该条为对地域管辖法院作出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的管辖法院是明确的,且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按照该条约定向奥飞动漫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奥飞动漫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5]113号)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可以审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综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判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确定了地域管辖“约定优先、法定为辅”的原则,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确定管辖法院。更不存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条件。一审裁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裁判的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此外,一审裁定还将第二十三条的条文内容错误写成第二十四条。对该两项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毓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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