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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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鑫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贺**借款本金520,000元及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20日的利息33,926.79元; 二、驳回原告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4元,由原告贺**负担752元,被告付**负担4,392元,原告贺**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144元,本院予以退回4,392元;被告付**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39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3,120元,由被告付**负担,被告付**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贺**。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