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易**、曾**偿还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8953.2元; 二、被告易**、曾**以7642.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支付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2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41310.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支付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27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三、被告易**、曾**支付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 (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4.5元,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09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