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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易**、曾**偿还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8953.2元;

二、被告易**、曾**以7642.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支付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2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41310.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支付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27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三、被告易**、曾**支付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

(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4.5元,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09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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