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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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简阳市欣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简阳市欣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借款本金1083万元及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从2016年1月21日-2016年1月22日,以118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9%计算利息;从2016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以113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9%计算利息;从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以108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9%计算利息;从2016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8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185%的标准计算利息(含罚息);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上述分段计算的利息(含罚息)金额为基数,以上述各分段计算的利息(含罚息)的利率计算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8390元,由被告简阳市欣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税远雄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李颖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