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潜江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
| 法院 | 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潜江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85822.6元(扣减被告潜江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已垫付的26000元,被告潜江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还应赔偿原告吴**59822.6元); 二、驳回原告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5元,减半收取计1118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3618元,由原告吴**负担400元,被告潜江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负担32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