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源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赖**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源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7394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8笔代偿款分别从实际发生之日起以各笔实际支付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之和)。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90元、保全费816元,由被告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0 |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