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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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张*与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萍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张*购房款741,279元。 三、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自2021年6月1日起,以741,279元为基数,按4.35%年利率计算至购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3元,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