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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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余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 江西龙祥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双胞胎畜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双胞胎畜牧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