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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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顺市顺城区远德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顺市顺城区远德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27927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范围内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元,由被告抚顺市顺城区远德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