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梅州红日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梅州市格泰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梅州市格泰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州红日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8900元; 二、被告梅州市格泰酒店有限公司未付清上述款项118900元前,位于梅州市金燕大道×号的酒店天面上安装的空气能热泵中央供热水系统工程的设备归原告梅州红日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三、被告梅州市格泰酒店有限公司应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未付款项118900元付清之日止,以实欠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3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梅州红日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梅州红日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78元(原告梅州红日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此款),由被告梅州市格泰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