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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原告***、***、蔡新民、***因胡素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973432.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7499元,由原告***、***、蔡新民、***负担2869元,由被告***、南京添保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