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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华凌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天和泰源贸易有限公司
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天和泰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支付工程款6,346,749元(6,977,317.80元-630,568.8元);

二、被告新疆天和泰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支付利息1,751,702.72元(6,346,749元×0.6%×46个月);

三、驳回原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要求被告华凌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99.24元,由原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负8,773.95元,由被告新疆天和泰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7,125.29元。公告费710元及邮寄送达费120元,由被告新疆天和泰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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