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福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南福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标准,自2016年12月26日起计付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湖南福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湖南福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300元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