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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应城市人民医院
孝感市中心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黄某2死亡后的医疗费22567.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701.53元、死亡赔偿金734120元、丧葬费3555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5965元,合计999509.5元,由被告应城市人民医院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张**、黄**、段*、张**为699656.65元;由被告孝感市中心医院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张**、黄**、段*、张**为199901.9元。余款由原告张**、黄**、段*。张**自行承担。

二、精神抚慰金45000元由被告应城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黄**、段*、张**为35000元;由被告孝感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张**、黄**、段*、张**为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黄**、段*、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给付(或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应城市人民医院负担3640元,被告孝感市中心医院负担1040元,原告张**、黄**、段*、张**负担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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