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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口头《塔吊买卖合同》关系;

二、解除原告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标准节买卖合同》;

三、由被告***返还原告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塔吊5台,如不能返还,则按每台塔吊的市场价值245381元计算,赔偿原告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塔吊的经济损失;

四、由被告***赔偿原告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5台塔吊使用费的经济损失1744527.09元;

五、由原告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被告***货款1951600元;

六、由原告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被告***代收塔吊租金抵付的货款421650元;

七、由原告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分别以每笔货款数额(以司法审计的货款清单为准)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被告***支付货款合计1951600元占用期间的利息;

八、由原告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代收塔吊租金抵付的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代收塔吊租金抵付的货款42165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九、驳回原告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条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0000元,审计费22000元,合计158100元,由被告***负担47430元,由原告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0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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