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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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227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肇庆德一建筑陶瓷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原债权人红湖永金四期(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肇庆德一建筑陶瓷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