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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骏仕陶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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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捷美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德一建筑陶瓷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227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肇庆德一建筑陶瓷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原债权人红湖永金四期(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肇庆德一建筑陶瓷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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