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山姆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山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英特美家地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山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765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山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4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 宙 人民陪审员 张 欢 人民陪审员 王 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如宁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