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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返还保险代偿款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52)。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