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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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光大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江西日彩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市光大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924535.52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21年5月31日利息、复利、罚息合计1098174.61元,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24535.5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如被告南昌市光大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对被告张**、熊**名下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城南宁红大市场B18栋807号,被告张**、熊**以共有的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688号江西鸿顺德国际商贸城25栋128室,被告张**、黄**以共有的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路硬质合金厂生活一区15栋4单元208室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江西日彩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熊**、张**、张**、汪**对被告南昌市光大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光大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9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3980元,由被告南昌市光大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江西日彩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熊**、张**、张**、汪**、张**、黄**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