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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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润达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宿迁市中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实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尚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迁市中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天津实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尚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飞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财产线索为财产线索为:1、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43×××45、开户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什邡支行的银行存款;2、天津实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12×××42、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元路支行的银行存款;3、东莞市尚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80×××66、开户行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银行存款;4、深圳市飞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81×××18、开户行为中信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的银行存款)。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宿迁市中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