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爱心华珠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爱心华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至2017年2月28日所欠货款1365901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爱心华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所欠货款675532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8月3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河南爱心华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 四、被告***对被告河南爱心华珠宝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完清偿义务之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爱心华珠宝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3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爱心华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98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河南爱心华珠宝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8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