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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定誉特商贸有限公司
保定市鹏霏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保定誉特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万元、自2020年7月12日至2021年5月28日的利息及罚息768065.27元(已扣除偿还的利息89014.29元),并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给付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925%支付利息;

二、被告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定市鹏霏商贸有限公司、望都龙海商贸有限公司、苏*、***、朱**、刘*、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48元,由被告保定誉特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定市鹏霏商贸有限公司、望都龙海商贸有限公司、苏*、***、朱**、刘*、陈**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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