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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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华磊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连城县四堡书坊建筑中田屋的修缮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及造价争议较大。一审中因河南华磊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未缴纳鉴定费而未进行鉴定。从河南华磊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相关工程款支付申请材料、施工方案、预算书等材料来看,涉案工程量及造价确有进行鉴定的必要。二审中河南华磊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未缴纳鉴定费作了说明并申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的规定,本案应当进行鉴定而没有鉴定,致使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5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华磊古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87.9元予以退回。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