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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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三江县宝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三江县宝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梁*逾期交房违约金9946元、逾期办证违约金4180元,两项合计14126元; 二、驳回原告梁*、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如义务人广西三江县宝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梁*、梁*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梁*承担44元;被告广西三江县宝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1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