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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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沃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江苏沃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沃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苏沃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89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4460元,由被告***、***、江苏沃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