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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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 梧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梧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梧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为1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梧州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