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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大冶长远模具有限公司
鹤壁天淇金山模具铸造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鹤壁天淇金山模具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冶长远模具有限公司之间长期存在汽车模具铸件买卖合同关系。2020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载明:截止2020年8月10日,我司欠贵司到期未支付的货款为984399.4元,人民币大写:玖拾捌万肆仟叁佰玖拾玖元肆角整,包括2月应付款145146.39元,3月份应付款203096.05元,7月应付款636156.96元。我司承诺,上述到期未支付货款分2次付清,2020年9月底之前付款500000元,2020年10月31号前付清剩余货款484399.4元。如逾期不付,我司愿按双方于2020年1月2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20年10月9日,被告湖北大冶长远模具有限公司偿还了67790元。后因被告未按时偿还货款,原告故而提起诉讼。

诉讼中,被告湖北大冶长远模具有限公司承认差欠原告鹤壁天淇金山模具铸造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84399.4元,但认为原告提出的188866.13元货款双方并未核实,要求原告补充举证,另案主张权利。截至案件辩论终结,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2020年1月2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就差欠货款以及付款出具承诺,原告要求被告就此偿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双方未均未提交2020年1月2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本院将违约责任调整为按LPR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被告在出具付款承诺后还差欠188866.13元货款的事实,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补强证据,另案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大冶长远模具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鹤壁天淇金山模具铸造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16609.4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以4322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价款清偿之日止;2.以48439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价款清偿之日止),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鹤壁天淇金山模具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4元,由原告鹤壁天淇金山模具铸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35元,由被告湖北大冶长远模具有限公司负担12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8-20
发布日期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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