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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科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科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徐州市两山口宏达钢模出租站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两山口宏达钢模出租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科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湖北科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徐州志祥房产开发公司破产管理人处申报的债权。(以上两项冻结价值以1660000元为限。财产线索:湖北科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账号:58×××15)。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市两山口宏达钢模出租站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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