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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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及罚息18032.01元,本息合计为88032.01元(利息计算日截至2021年1月26日),并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7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13.05%支付借款利息。 二、被告郭**、王**、龙**、李**、周**、胡**、龙*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龙**所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被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追偿。 三、驳回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龙**、郭**、王**、龙**、李**、周**、胡**、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