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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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鑫源医药有限公司 江苏弘华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弘华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7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007元,由原告江苏弘华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