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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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萍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市萍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韦*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4999.05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21782.89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0年12月2日,之后按编号为45XXX84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柳州市萍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韦*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0255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6元、保全费1655元,共计63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萍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韦*负担。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萍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