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藏徽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琼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向原告西藏徽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挖掘机修理费35,444元; 二、被告刘*向原告西藏徽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708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限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55元,由原告西藏徽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2.55元,被告刘*负担9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 发布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