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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藏徽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院 琼结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向原告西藏徽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挖掘机修理费35,444元;

二、被告刘*向原告西藏徽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708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限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55元,由原告西藏徽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2.55元,被告刘*负担9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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