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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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三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果园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