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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城投美中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城投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美中教育培训学校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城投美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城投集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为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纠纷不断、股东会机制失灵和认为上诉人公司设立的目的仅为举办国际化学校错误,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除涉及成都城投菁芙蓉驿都学校项目,在其他经营方面无任何纠纷。即使一审认为的双方纠纷始于2020年2月,到目前不到两年,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关于公司股东会机制失灵需持续两年时间的要求。2.一审法院以成都市教育局认定民办学校不得以委托管理转移管理的主体责任,认定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合作的基础不存在属于断章取义,并且明显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认识不足。3.一审认为上诉人公司仅有一名员工即认为上诉人难以存续,系对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常识的严重匮乏,且被上诉人无证据表明公司严重亏损。4.上诉人公司两名股东发生纠纷后,被上诉人从未与原审第三人进行过协商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反而一直以书面形式告知要求解散公司并拒绝沟通。

被上诉人城投集团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对于本案所涉及的民办教育,现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已不能单独或参与到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过程中,且民办教育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了任何社会组织、个人不能通过兼办、协议等方式控制实施民办学校。从国家关于民办教育的改革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说,城投美中公司两股东原定的经营目标等都因政策原因无法实际实施,城投美中公司没有基于再运营的基础,从该点来说,该公司也应当予以解散。

原审第三人美中学校述称意见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一致。

城投集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散城投美中公司;2.本案诉讼费由城投美中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8日,城投集团公司(原名成都市兴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3月28日变更)(甲方)与美中学校(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城投美中公司,城投集团公司出资980万元,美中学校出资1020万元,公司经营宗旨为发展高品质的优质国际教育项目。协议第十八条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形成公司股东会决议参与成都天伦酒店招租项目的竞标竞价,用于举办国际化教育学校。协议第二十六条约定“……若因政策变化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合作的,任何一方均可按评估的股权价值收购对方的股份,若双方不能就收购对方股份达成一致的,公司依法清算解散,双方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公司资产”。

同日,城投集团公司与美中学校签章的城投美中公司章程显示:城投集团公司出资980万元,于2018年6月1日前实缴出资;美中学校出资1020万元,于2018年6月1日前实缴出资。

城投集团公司和美中学校认缴出资分别为49%、51%。法定代表人为王寅。公司成立后,城投集团公司已实缴490万元,美中学校实缴510万元。公司章程第34条,公司设立财务总监1名,由城投集团公司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会计由美中学校委派,出纳由城投集团公司委派,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城投美中公司成立后,城投集团公司(甲方)与美中学校(乙方)签订《成都城投菁芙蓉驿都学校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管理学校。委托项目:学校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办学层次覆盖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学制12年,学校满配学生人数不低于870名,面向成都和全国地区招生。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运营学校期限为1年,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学校的委托管理费9.8万元/年。委托管理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委托管理协议。

2020年2月19日,城投集团公司召开城投菁芙蓉驿都学校办学改革工作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决定终止与美中教育培训学校合作,解散城投美中公司,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清算。同日,城投集团公司向美中学校发送《成都城投教育集团关于解散并清算成都城投美中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的函》,载明“自2017年9月30日成立至今,经营业务单一,市场运营困难,连年严重亏损,导致我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合公司当前运营管理、发展前景和实际财务状况等因素分析,继续存续经营的风险极大,或致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鉴于此,我公司提议解散成都城投美中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并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清算”。

美中学校2020年2月26日复函,尚在继续正常按照2018年所签订的临时委托管理协议履行委托管理义务,城投美中公司一旦解散,将对双方的社会声誉、企业信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26条,要求赔偿投资款500万元。

2020年4月29日成都市教育局向龙泉驿区教育局发出《关于依法查处成都城投菁芙蓉驿都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载明学校决策机构运行不正常。学校举办方城投集团公司在学校未获批准设立前擅自与城投美中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民办学校不得以委托管理而转移管理的主体责任。实际办学方美中学校无办学许可证,以“城投驿都—美中国际GIA学校”的名义招生,涉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举办者收取受托方9.8万元/年的委托管理服务费,涉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要求限期整改。

2020年5月19日,成都城投菁芙蓉驿都学校向龙泉驿区教育局反馈整改报告,存在:1.举办方擅自签订委托管理协议;2.学校官网和学校内存在“美中国际GIA学校”的文化陈列和宣传物料。涉嫌使用“美中国际GIA学校”名义对外招生宣传;3.学校存在未按照核定标准收取学费问题。

2020年11月17日,城投集团公司向美中学校致函,再次要求解散并清算城投美中公司。

2020年12月30日,城投美中公司与美中学校共同复函称,目前涉及诉讼十余件,另尚有应收债权未收回,不排除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目前不具备清算、解散的条件。对2018年9月1日之前的费用,为尽快将对外债权处理完毕以便对城投美中公司进行清算,建议城投集团公司尽快处理。

另查明,2020年12月26日,城投美中公司的2020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载明:“会议参会人员:公司法人-王寅,控股方-锦江美中学校代表王寅,股东方-教投集团代表邱鑫(受托)……会议内容:股东方-教投集团代表授权出席,控股方决议如下:1.因相关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或不履职已耽误或拖延公司业务,已严重阻碍公司正常运营并引起相关法律责任和其他风险,包括公司员工劳动报酬的支付和劳动纠纷诉讼(人民法院文件如附件)、设计费的支付和涉及合同纠纷诉讼(起诉状如附件)、财务软件的采购、家长诉讼案的律师代理费的支付等等,要求公司股东方-教投集团限期七个工作日委派人员替换无法履职人员,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尽快恢复公司正常治理架构,否则因人员无法履职或不履职所造成的公司无法正常运转而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均与控股方-锦江区美中学校和公司总经理(法人)无关,由股东方-教投集团承担所有责任。2.因公司出纳不履职已耽误或拖延公司业务,已严重阻碍公司正常运营并引起相关法律责任和其他风险,包括公司员工劳动报酬的支付和劳动纠纷诉讼、设计费的支付和涉及合同纠纷案件、财务软件的采购、家长诉讼案的律师代理费的支付等等,因此,确认和同意总经理依照职权解聘原出纳张丹同志,并指派徐小婧行使临时出纳职责,完成银行备案,直至出纳岗位人员正常履职……”。签字处王寅、徐小婧签字。

2020年12月30日,城投美中公司向城投集团公司发送告知函,告知公司总经理依职权于2020年12月28日解聘原出纳张丹,并指派徐小婧于2020年12月30日起行使临时出纳职责,完成银行备案,直至出纳岗位人员正常履职。

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11日期间,徐小婧作为出纳支付了代发工资、公积金、律师费等多笔款项。

另,城投集团公司以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确认2020年12月26日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案号(2021)川0112民初2111号,该案判决已生效,生效判决认定城投美中公司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并未达到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决议不成立。

再查,城投美中公司目前仅有一名员工。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当事人诉辩,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城投美中公司是否具备强制解散的条件。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评判如下:公司解散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城投美中公司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规定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为本案审理之关键。首先,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不应当片面理解为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即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而应当从股东会、董事会机制是否失灵进行观察。本案中,城投美中公司的两大股东,城投集团公司占股49%,美中学校占股5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出纳由城投集团公司派员担任,财务由美中学校派员担任。因股东之间就公司解散事宜,双方自2020年2月以来一直纠纷不断,股东之间已丧失信任合作的基础。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明确约定“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双方已无法就相关事项通过股东会形成决议。2020年12月26日,美中学校单方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即因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已被确认不成立。目前城投美中公司的股东会机制已失灵。对于成立城投美中公司的目的是举办国际化学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成都市教育局对成都城投菁芙蓉驿都学校存在的问题中明确民办学校不得以委托管理而转移管理的主体责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作的基础已不存在,无法通过此前的委托管理经营方式继续办学,且自委托管理期限届满后,城投集团公司已多次通知城投美中公司停止继续委托管理,要求美中学校退出成都城投菁芙蓉驿都学校。结合城投美中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仅有一名员工,公司存续已难以为继。再次,双方因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困难,已发生多起诉讼,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打破公司治理僵局进行解决,公司继续存续将导致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综上,城投集团公司提出的解散城投美中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解散城投美中公司。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城投美中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对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对一审判决中第4页第2段第1句有异议,该会议上诉人没有参加,也没有通知过上诉人,该会议是否召开无法核实。另补充:1.原审中已提交2019年4月4日两位股东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及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及会议纪要,但在原审事实中未予以认可。2.判决书第4页第1段最后1句“双方未续订委托管理协议”,但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上诉人仍在接受委托管理学校。对其他查明事实无异议。对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被上诉人召开成都城投菁芙蓉驿都学校召开改革专题会议并形成纪要的事实与本案并无关联,对该事实本院不予审查。上诉人主张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继续管理学校,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对上诉人主张的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可。

本院二审另查明,2019年4月4日,城投美中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形成城投美中公司股东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会议纪要和董事会会议2019年第一次会议会议纪要。

2017年9月8日的城投美中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载明: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以后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载明: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七条载明: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经各方股东友好协商,兴教公司(现城投集团公司)委派二名董事,美中学校委派三名董事。第二十八条载明:董事长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人选由兴教公司(现城投集团公司)提名。第三十条载明: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三条载明: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二名,公司职工代表一名。股东代表监事由兴教公司(现城投集团公司)提名一名、美中学校提名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兴教公司(现城投集团公司)提名并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选举产生。

城投美中公司企业信息显示该公司董事长张庆、董事周福忠、谭静、黄赛勇、董事兼总经理王寅,监事徐小婧、冉军、胡雯。

二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一致陈述城投美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成员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城投美中公司是否具备司法解散的事由。具体表现为:1.是否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2.是否继续存续会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是否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司法解散必须同时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股东间矛盾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三方面情形。就本案而言,首先,2019年4月4日,城投美中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形成股东会会议纪要和董事会会议纪要。城投美中公司董事会中董事长和另一名董事,监事会中一名监事由城投集团公司委派,而根据城投美中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但城投集团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议召集过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董事会会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董事会、监事会或自行发起召集过股东会。虽然2020年12月26日的股东会决议被确认为不成立,但可见城投美中公司是可以召开股东会的,不符合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情形。即便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也应从2020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今未满两年,不符合两年以上无法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情形。现城投美中公司未经营具体项目,客观上存在业务经营方面的困难,但业务经营的困难并不表示公司权力运行机制发生严重困难,决策机制已经完全失灵,业务经营的困难也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存在司法解散事由。故城投集团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城投美中公司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其次,城投集团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城投美中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最后,司法解散是穷尽一切途径后的最后救济途径,股东应积极寻求多种途径解决,股东可以通过调整公司经营方向、股权对内或对外转让、减资等途径寻求解决办法,只有在穷尽其他一切途径的情况下才可寻求司法救济,城投集团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已经穷尽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矛盾冲突。因此,城投美中公司尚不具备司法解散事由。

综上所述,上诉人城投美中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成都城投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成都城投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17
发布日期 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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