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损失69568.2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损失53732.25元,共计123300.45元,扣除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还应赔偿原告王**损失105300.45元; 二、由被告姜*赔偿原告王**损失2281.04元; 三、驳回原告王**要求被告刘**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上述给付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款汇至户名为:邵东市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专户,账号为:5976********,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的账户内。保险理赔款到位后,由原告王**领取107581.49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7元,减半收取2023.5元,由被告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