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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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叠加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叠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长城公司未作答辩。 长城公司一审诉请判令:1.叠加公司支付长城公司货款本金1714158.70元及利息16498.78元(以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现暂计至2020年10月30日);2.叠加公司承担诉讼费。长城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将诉讼请求第一项货款本金降至1514158.70元,理由是叠加公司已经支付20万元。 一审判决主文:一、叠加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城公司支付款项1514158.7元及利息(计至2020年9月22日的利息为9037.26元,此后的利息以1514158.7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9月23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长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长城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188元、保全费5000元,因长城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降低诉讼请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按规定收取受理费92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88元,由叠加公司负担14274元,长城公司负担14元;其余受理费900元,退还长城公司。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1514158.7元及相应利息。双方签订的《产品委外加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尚欠欠款1514158.7元及利息,上诉人一审时对欠付金额亦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欠款1514158.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二审称双方当事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案涉欠款系加工款,其对于欠付款项涉及法律关系的主张不足以否定案涉债权的存在以及双方在《还款计划书》中确认的上诉人对案涉债权所负之支付义务,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一审当庭称尚有产品未提取,依法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7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叠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