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新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5日至2021年10月4日期间物业服务费35253.69元及违约金(以35253.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1年11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新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76元,减半收取401.38元,由原告重庆新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71元,被告莫**负担340.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