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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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龙聚源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 河南德旷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追加被申请人***、***、***、***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洛阳市龙聚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德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河南德旷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申请人***认缴金额为60万元,被申请人***认缴金额为60万元,被申请人***认缴金额为60万元,被申请人***认缴金额为45万元,利息应以各自的认缴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6日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